一、5月1日后,只能开16%或10%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一定要开具17%或11%发票,将无法正常申报?
“5月1日”这个时间点,相信是很多纳税人的“头号疑问”?其实只要理解透了这个"5月1日"你对这次的新政就明白一半了!其实,“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17%、11%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还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在5月1日后依旧能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7%、11%的发票。
二、如何处理5月1日前后开票衔接问题?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
18号公告第九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后,再按照17%、11%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税解答5月1日起能不能开具17%、11%的增值税发票?
三、举例说明。
A企业2018年2月向B企业销售货物,但B企业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B企业索要发票,则A企业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B企业开具发票。
A企业在4月18日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5月3日,B企业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A企业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最后提醒
18号公告还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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